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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天津8月29日消息(记者褚夫晴)记者从天津政务网获悉,《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从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综合治理措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社会共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二章第四条、五条、六条分别指出,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安排年度监管工作,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天津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新规》第三章企业主体责任部分指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加强安全管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天津市应当建立安全设备设施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新规》指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生产保障职责落实情况未形成自查报告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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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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